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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安晋
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副秘书长
宋庆龄故居管理中心主任
张瑞革
宋庆龄故居管理中心副主任
第一条 宋庆龄故居(以下简称故居)文物征集工作应遵循:积极征集、专家鉴定、规范管理、资金支持、及时入藏的原则。对于极为稀缺的珍贵文物应本着抢救性保护的精神进行征集。
第二条 故居员工应积极提供线索,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文物征集工作。故居文物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,分阶段制订文物征集计划和文物征集指导意见,报故居领导班子审定后实施。
第三条 故居采取收购和鼓励捐赠的方式,对文物进行征集。故居原则上只对重要珍贵文物及文物资料进行收购,并签订收购协议。收购协议应包含文物名称、种类、科学考证依据、所有权变更、付款方式、金额等主要内容。
第四条 故居文物收购(含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)工作,由文物管理部门提出意见,经分管领导同意,组织专家评议。专家对拟购文物的真实性、重要性和是否应予收购及收购价格,经集体评议后出具评估意见书,报故居领导班子审定。
第五条 为鼓励人们捐赠文物,对捐赠者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颁发证书。捐赠文物须组织专家进行鉴定,并由专家提出奖励意见,报故居领导班子审定。奖励金额应低于收购价格,有市场价格的,可以按市场价格的50%以下给予奖励,没有市场价格的,由专家集体评议拟定。
第六条 征集的文物及文物资料须填写《文物征集移交单》,一式两份(见附件),在“文物来源”项应注明“收购”或“捐赠”;一份由办公室存档(或财务备查),一份由文物管理部存档。
第七条 文物收购、奖励捐赠所需费用,可从文物专项经费或文物保护基金中列支。从文物专项经费列支的,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,纳入预算管理;从文物保护基金列支的,按基金管理办法办理。
第八条 凡收购或捐赠的文物及文物资料,应及时按《文物出入库管理办法》办理登记、入库手续。
第九条 为丰富展陈,可采取借用、代为保存等形式征借文物,并应与文物所有者签订借用、代管协议。
图1文物征集移交单样1
图1文物征集移交单样2